屁股决定脑袋,意识形态客观存在,慢慢搞吧
flowas 龙芯应该已经在和华为合作了
这东西显然不只是意识形态问题,而是包含法律问题的(所谓合规性)。
另外,“客观中立”这种事情就不存在,1937年中日之间有客观中立吗?
开源不等于所有人都有控制权,开源(GPL或类似协议)只是保证了你可以控制你拿到的东西,如果不接受Linus的做法,fork一个Linux自己干就是了。
liudidi 那么什么法律问题呢?Linus编了半天也没说出个所以然的东西,你要不要给大家说一说?
我现在发现网上一套洗地话术出奇的一致,GPL协议这种明显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居然只字未提。那看来国际法理在你们眼里真就是一张厕纸。
liudidi 著作权还是属于别人的,你把别人踢了麻烦别再用他们贡献的代码
杀毒软件吧 GPL协议哪一条规则说了不能限制参与项目人员了?开源并不等于完全无控制,即使是Public的软件,一个开发组不让其它人参加也很正常啊。
2024年6月份,美国增加了对俄罗斯出口民用软件的限制,为了规避可能的风险,做为一个项目领导人,这样的决策无可厚非。
b1lz 俄罗斯人仍然可以使用他们贡献的代码,GPL协议下著作权属于“作者”“贡献人”,这没啥问题,俄罗斯人也仍然享有著作权,但是GPL协议本身保证了,一旦以GPL协议发布,那就是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撤回的,这样才能保证GPL软件不受人控制。
立场决定方向,linus的linux这个内核这么下去,好日子不多了
liudidi 你这洗法我之前已经见过了,如果说GPL协议是有法律效用的,难道Linux内核主线组维护的不是遵循GPLv2协议的Linux?
而且话说回来,哪条法律啊?别回避问题嘛。
liudidi 已经发布的版本当然不可能删。贡献者如果撤销授权,你今后不能用
b1lz GPL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才存在的,你如果撤销授权,只是你撤销授权以后发布的东西别人不能用了,撤销授权之前的东西你限制不了别人使用,不然X11/mariadb/QT都不会存在了。
liudidi GPL主要的特点是你把软件给了一个人,如果他问你要代码你必须给。
不可撤销条款不是GPL独有,也不是所有版本的GPL都有这个条款,GPLv3有: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3.0.en.html#:\~:text=irrevocable
GPLv2是没有的:https://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html#:\~:text=irrevocable
关于GPLv2是否可撤销是有争议的。
SFC认为不可撤销:https://www.reddit.com/r/linux/comments/9j5ggb/sfc_the_gplv2_is_irrevocable/
但是在这个reddit帖子的评论里有人指出即便按照美国法律,GPLv2也只是没法立即撤销(immediately revocable),经过一段时间后(35年)的话可以撤销是没有疑问的:https://www.reddit.com/r/linux/comments/9j5ggb/sfc_the_gplv2_is_irrevocable/e6pamen/
这里也有一点讨论:https://news.ycombinator.com/item?id=15168724
liudidi 我来整理下 https://bbs.loongarch.org/d/485-linux/18 里不对的地方:
“GPL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才存在的”:“这种情况”指贡献者撤销授权。这一路下来已经说得很多了,不可撤销条款不是GPL独有,也不是所有版本的GPL都有这个条款。那个copyleft.org文档的对GPLv2后加的不可撤销的解释也不对,因为它建立在了错误的前提下(贡献者要受到GPL约束)。所以GPLv2制订之初就没有考虑到不可撤销。
“你如果撤销授权,只是你撤销授权以后发布的东西别人不能用了,撤销授权之前的东西你限制不了别人使用”:撤销(revocation)不是这么定义的,在到期之前取消授予你的权利叫撤销。之前给你用的,现在不给你用了。
“不然X11/mariadb/QT都不会存在了”:关于QT我写点。QT还能继续开源不是因为他用的授权许可,而是因为QT公司和KDE e.V.之间的协议(参考 https://kde.org/community/whatiskde/kdefreeqtfoundation/)。不过QT公司已经做了些不地道但不违反协议的事,比如LTS版本发布一年后(和KDE之间的协议规定的最长期限)再开源,还曾考虑过所有版本都一年后再开源
杀毒软件吧 https://ofac.treasury.gov/media/932951/download?inline
根据这个解释:https://ofac.treasury.gov/faqs/1188,只要有任何间接向俄罗斯境内实体提供信息技术和软件服务的行为,若存在美国连接点,均可能受到第 14071 号行政令的约束。规避这个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要么不在美国,要么和俄罗斯断开联系。
b1lz 事实上绝大部分人认为GPL是不可撤销的,日常执行的也是这个原则。GPL不仅是要代码必须给,而且你不能限制取得软件和代码人的再分发权利,这个才是根本。
看上面Hacker News讨论里这贴补充一些:https://news.ycombinator.com/item?id=15168917
这讨论里援引的Section 203 of the US Copyright Code是法律,所以即使许可证里写不可撤销也是无效的。
这个要等35年的限制还要是涉及到报酬(consideration)的情况下才成立,而开源软件授权时是否涉及到报酬又是有争议的。
liudidi 那你承认这句话是错误的吗?
GPL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才存在的
b1lz 错在哪儿了?GPLv3是明确写在条款里的不可撤销。GPLv2虽然没有明确写,但是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文档:https://copyleft.org/guide/monolithic/,有专门一节讨论了GPLv2 Irrevocability,很明确的指出:GPLv2 4--6 interact together to assure that the license grant is irrevocable.
liudidi 为什么GPLv3要特地加上不可撤销呢?不就是承认之前没有考虑到吗。GPLv2 1991年出来的,那个网页什么时候的?
b1lz 这个文档2003年以前就有,再说不管啥时候的,他解释的都是GPLv2,并且这是最权威的解释。GPLv3加上是因为原来是隐含的,有类似像你这样的人认为有争议(实际上在自由软件基金会看来没有任何争议)。实际上GPLv2的条款里写的很明确了:arties who have received copies, or rights, from you under this License will not have their licenses terminated so long as such parties remain in full compliance。只要下游遵守协议,协议就不会终止。
liudidi 自由软件基金会自己这么认为没有用,判官司的又不是他,所以他才想方设法打补丁。
至于你引用的那段,要引用全:
4. You may not copy, modify, sublicense, or distribute the Program except as expressly provided under this License. Any attempt otherwise to copy, modify, sublicense or distribute the Program is void, and will automatically terminate your rights under this License. However, parties who have received copies, or rights, from you under this License will not have their licenses terminated so long as such parties remain in full compliance.
说的是你违反协议导致终止不会导致下家也被牵连,没说不能撤销。
b1lz FSF写的GPL协议,他自己认为没有用?哪个官司判的GPLv2可撤销?这段话包含的意思就是除非你违反协议,否则协议就不终止,这不就是不可撤销吗?所以FSF的文档里也是这么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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